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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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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以下4种:

1、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2、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而无效;

3、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4、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次还包括

1、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

3、约定由守约方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5、直接约定由市有管辖权的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6、约定由当地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协议管辖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只能对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中约定管辖,因婚姻、监护、继承人等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当事人无权约定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合同、信函、电子邮件等,口头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的必须要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的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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