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很多单位购买购物卡作为发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商家对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的消费者不开已经成了其惯常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十二条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索要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因为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纠纷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如果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词拒绝向消费者开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