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红字申请单是可以作废的。接收劳务方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可以退回。如已注销,需开具红字,已开具的复印件可向劳务接收方取回,复印件上可标注作废字样。具体如下:1、申请人注销《开具专用通知书》红字说明申请人加盖公章;2、专用开票人关于不开具《开具专用通知书》红字的书面承诺。专用开票方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专用通知书》原件或《开具红字货运业专用通知书》原件一式两份;4、注销《红字专用开具通知书》,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