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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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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排放标准如下:

地表水排放标准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在周平均最大温升小于等于1mg/L,周平均最大温降小于等于2mg/L;PH值6-9mg/L;溶解氧一类大于等于饱和率90%,二类大于等于6mg/L,三类大于等于5mg/L,四类大于等于3mg/L,五类大于等于2mg/L等。

地方各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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