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地位:按照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和法律赋予本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这种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2、的产生: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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