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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取得子女的监护那另一方可以不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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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时,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因客观条件,放宽了对其监护职责的履行。只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困难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离婚后,虽然父母都是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最直接照顾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未成年子女发生侵害往往是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需要承担责任时一般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了对其监护职责的履行。只有在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离婚后一方获得子女监护权,另一方是否免责?

在离婚后,如果一方获得了子女的监护权,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监护权是双方共同的责任,离婚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完全不负责。尽管监护权被赋予给其中一方,但另一方仍然有义务履行自己的父母责任,包括提供经济支持、参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等。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责任,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维护子女权益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因此,离婚后一方获得子女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免责,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父母责任。

结语

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法律放宽了其监护职责的履行。但只有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困难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并获得子女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免责,双方仍需共同承担父母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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