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