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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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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一)侵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所有权;(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三)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四)直接故意犯罪,明知是国有资产而违反规定私分给个人。

法律分析

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结语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素。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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