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当事人被骗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能够及时冻结诈骗分子的银行账户并调查,最终可以挽回损失。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包括假咨询信息、网上拍卖、和上网服务有关的、信息/成人服务、购买电脑软件、在家上班计划、贷款申请费等。
法律分析
1. 网络诈骗报案能追回损失吗?
2. 能通过报案追回网络诈骗的损失吗?
3. 网络诈骗报案后,能否追回损失?
当事人被骗的应当报警处理,当事人还可以提供被骗过程,如果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机关应予以立案调查并追诉。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能够及时的锁定诈骗分子的银行账户并冻结,最后可以挽回损失。被诈骗后,去机关报警,最好的提供一下证据材料:
1.和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
2.向诈骗分子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诈骗分子提供的一些网站和手机APP等;
4.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诈骗的一些证据。
二、网络诈骗案的常见类型
网络诈骗案的常见类型如下:
1.假咨询信息。受网上假咨询信息负面影响很大的行业是证券业。
2.网上拍卖。网上拍卖与网上购物无疑是网上消费的热点。
3.和上网服务有关的。
4.信息/成人服务。
5.购买电脑软件。
6.在家上班计划。
7.贷款申请费。网上有人提供利息很低的房屋或汽车贷款,申请条件也相当宽松,说是只要付一笔贷款申请费就保证批给你贷款。
8.信用卡申请。有些人因为信用记录不好,很难申请到信用卡。
三、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受损的财产,可以通过报案来追回。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报案成功追回损失财产的概率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立案难度: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网络,取证难度相对较大。警方在收集证据时,需要确保所收集到的信息真实、完整。
2. 追回周期: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是一个过程,通常需要调查、取证、审判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时间成本较高。
3. 财产损失类型:损失财产的种类繁多,如货币、珠宝、房产等。不同类型的财产损失,追回难度不同。
4.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法》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相对较早,部分法律条款可能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5. 国际合作: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跨境,警方在追回损失时,可能会面临国际合作难题。
尽管如此,我国和社会各界对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未来通过报案追回网络诈骗财产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大。
结语
网络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机关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了解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和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助于受害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报案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和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网站和手机APP等,能够更好地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