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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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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如果必要,还应该举行听众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时间加以了性规定,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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