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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签合同,工资能否按惯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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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方式包括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对于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后诉讼来解决。劳动者还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被投诉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复杂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举报、仲裁或诉讼来维权。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

总之,没签合同离职不给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举报、仲裁或诉讼来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语

劳动者维护权益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选择投诉、仲裁或诉讼。投诉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诉讼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离职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主张两倍经济补偿。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们应积极维权,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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