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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员不能做公司高管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法律分析:以下人员不可以担任公司高管:

1、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前公司破产清算、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规定高管的法律责任有:

1、刑事责任,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民事责任,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责任一般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很多企业高管容易忽略这项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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