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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违约金需要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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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得开具。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才能列支。

法律分析

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才能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拓展延伸

判决中的违约金如何进行开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中的违约金可以进行开具。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属于民事赔偿款项,需要开具专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当事人应向提出开具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会核实相关信息,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违约金的金额;最后,当事人可凭判决书和申请材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开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开具应符合税务规定,确保开票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的开具要求和价外费用的范围。违约金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开具,而是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根据判决,违约金可以进行开具,需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开具符合税务规定,可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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