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学籍档案拆开了怎么办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我们的学籍档案被拆开的话,有可能这份档案是无效的,造成的严重的后果。所以说,具体的话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理方式。一、学籍档案拆开了怎么办1、自己看档案密封口是否加盖了“骑缝章”,如果盖了的,你就到原来学校密封后请学校加盖“骑缝章”(找你的班主任或关系好的老师帮帮忙)。2、第二种办法就是建议您到当地人才中重新密封后请学校加盖“骑缝章”。3、如果以上两种办法都不能重新封档案,可以把拆开的档案直接交给档案中介机构去密封,如果档案资料不全也可以让其给你补办好,然后还可以给你存入人才中心。4、如果档案的骑缝章被损坏,或者拆开后由没有人事权的人或者单位封口,那么这份档案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份档案是死档。因此,千万不要自行密封已经拆开的档案。其次,档案变为死档,人才中心等有接受档案权利的地方不会再对死档进行接收。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一定注意找人才中心或者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咨询和指导。二、报到证作用1、“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2、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3、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4、“就业报到证”正页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5、“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必备资料。6、“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就业报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即2008年毕业生到2010年6月30号,2009年毕业生到2011年6月30号,以此后推)。7、“就业报到证”可以改派,改派手续为;(1)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改派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盖章;(3)学生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8、非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社会人士参加自考或成教没有报到证,报到证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只有中国统招高校才有。9、留学归国学生归国后可咨询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机关(如:北京市教委、天津市教委、河北省人社厅等)办理相应学历的报到证。三、档案回原籍还要报到吗要是自己不想返回原籍报到的话是可以不用回去报到。你不回去的话,你的档案会保存在原籍人才就业市场,不过建议你最好在档案寄回原籍一年内,到人才就业市场将自己档案提出或给人才就业市场缴纳相关费用,委托保存到当地人才市场。如果你就业单位是私企,你也可以不用管,要与不要无所谓了,但是想进事业单位或公务员,那么你还是要将档案保存好。 第2种观点: 一、毕业以后档案一直在自己手里怎么办1、自己的单位可以保存就放在单位,没有工作或者单位无权保存。可以咨询当地或者工作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前去存放,总而言之,不能把档案一直留在自己手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二、毕业档案的规定内容是什么1、毕业后就找到了接受户口的单位,档案和户口都转到工作的单位这是通常认为最正规的档案流向,但据统计,这种情况大约只占到毕业生档案的10%左右的比例;2、毕业后没有找到接受户口的单位,户口和档案留在学校两年后户口打回原在地,档案或留在学校,或转到省档案局;3、把档案和户口放在人才市场交流中心首先必须确定在毕业时是否已签过三方协议,这是学生、学校和工作单位共同签的一个协议书,签了的话,报到证备注栏就不是空白,此时档案会在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没签的话,报到证备注栏为空,默认打回原籍,本科生打到省级人才市场,专科打到市级人才市场,师范类毕业生打到教育主管部门,一般在教育局。可由毕业生自己联系人才市场,把档案转过去保管。如果大学生在毕业时,没有安排好档案的事情,几年过去,个人档案不知去向,在查找时,可根据上面的档案去向,查找相关管理部门下属档案室的电话,告诉接待人员毕业学校和毕业年份通常可查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拆开了应该及时找人才中心、学校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权威机构,帮你审核档案内材料是否有被修改过,确保真实性。如果材料缺失,一定要及时补办,审核无误后才能重新密封并加盖公章。档案千万不能放在自己手里,一定要存放到人才中心,否则就是无效档案。如果实在不会操作,也可以找专业的档案服务机构帮忙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