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交通事故当事人;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5、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一、交通事故调解需要注意什么(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二)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三)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四)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二、交通事故调解法律后果有哪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调解内容不服的,不得上诉。其原因在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所作出的规定。第二,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调解书生效后,除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应当在调解的过程中全面阐述自己的主张,否则将得不到赔偿。
第3种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参加交通事故调解: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交通事故私下调解时间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十日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交通事故报警后多久处理(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二)24小时内。1、交通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2、交通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四)2日内。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