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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第1种观点: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认定与一般广告在性质认定上是同一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广告被认为是要约邀请;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此类广告被视为面向不特定受众的要约。对于广告进入契约的法理依据,可以考虑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原则。因此,可以将该类广告行为视为一种先契约的承诺,与现行法律理论协调。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且对广告主具有约束力。法律分析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认定与一般广告在性质认定上是同一问题。就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言,在德国学者的观点是将广告作为要约邀请,在法国则将广告视为共同性要约,先承诺者承诺有效[1];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2],但司法实践中有广告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的判例。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此种广告视为一种面向不特定受众的要约。[3]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契约成立。[4]而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乃在引诱他人向其为要约,其本身不发生法律效果。[5]在严谨的大陆法系中,一种意在订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或被认定为要约或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一般来讲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该类意在发生交易的行为也可以被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涵盖,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一类广告行为,在法律上不认定其进入契约内容将有违契约甚至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它又严重超出了要约的概念范畴。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都要求为该类可以进入合同的广告的行为给以定性或者支持。承诺,指要约的受领人向要约人表示其欲使契约成立的意思表示[6]。如果承认任何一个合同都是由其每项条款所构成的合意组合而成,那么对于该类可以进入契约的广告行为,不妨认定其为一种先契约的承诺,以期与现行法律理论的协调。按照目前的法学理论,一种意在订约的行为或被认定为要约,或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广告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德国法系国家或地区,均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即意在使潜在的交易对象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假设双方在后来的要约承诺过程中没有再涉及该广告所描述的标的特征,则应认定为事实上双方已经就标的的该项特征达成合意,只不过是广告方通过广告对该特征做出了先契约承诺。寻找该类广告进入合同的法理依据,我们还发现至少还有两点:一是在广告学理论来看,一般认为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广告的内容、传播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了广告的三项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思想性。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在广告学理论上和法律上的确立是毋庸置疑的。二是大陆法系诚信原则和英美法系信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原则的普遍确立,为广告进入契约提供了充足的私法上的理论依据:广告受众是在看到广告之后,与广告主缔结契约的,因此对广告中内容则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信赖原则的规定,赋予其与契约内容同样的效力,也当然对广告主具有了约束力。结语根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在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然而,无论是将广告视为要约邀请还是共同性要约,都应考虑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广告的内容和承诺应当与契约内容保持一致,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信赖原则。因此,在广告进入契约的情况下,广告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2种观点: 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下:1、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清晰,一般不含要约的含义,其性质是要约邀请,对双方没有合同约束力;2、当事人在合同中承认广告内容的约束力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构成合同条款;3、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在这种特定情况下,这些描述和承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了商品房销售的完整交易条件,即合同条款的效力,也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卖方违反合同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二)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广告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二、购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开发商是否具有预售资格,签约前审查的开发商的资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些是保证购房者所选择的开发商符合法律的开发商品房的资质,防止被骗或者日后办理不了房产证。建议购房者选择信誉好,资质齐全,相对比较有名的开发商,这样房屋的质量可能也会相对好一些(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目前虚假宣传已成为导致商品房销售出现大量纠纷的源头之一。比如使用所禁止的广告用语对所售房屋进行宣传,不按照有关规定明示房屋价格、面积、位置及其他具体内容等等。购房广告原则上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但当广告内容被明确写入合同,或者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时候就可以视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描述交付房屋是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对消费者而言,选择居身之所总是慎之又慎的事。要注意的是房产并不是独立地存在着,它与周边的环境紧密关联。环境的好坏对房产的价值有很大影响。与周边环境的接触和互动,真正让您的生活随心所欲的核心仍然是您住在哪里。现实中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开发商对您安居乐业的描绘,却可能由于规划、虚假广告、环境污染等原因变成空中楼阁。同时,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其未来投资预期,使得投资的房产得不到预期价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的条款。3.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4.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出卖人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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