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检测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负责人被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24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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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4 04:37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十万元,主要负责人被罚三万六千元。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3〕19号

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5月23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后不予采纳。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罚〔2023〕20号

许才圣作为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许才圣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才圣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决定对许才圣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两份决定书要求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停业整顿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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