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点:婚姻家庭编高频考点——结婚、夫妻财产、离婚与收养(附真题详解)
经历了物权编的物权变动与担保物权、合同编的订立履行与典型合同、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我们终于迎来了法考民法的最后一编——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在法考客观题中每年分值约6—8分,虽然占比略低于物权和合同,但知识点集中、易混淆点多,属于“投入产出比”极高的板块。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同居财产处理规则、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原则等重大制度调整,这些新增考点极有可能成为命题人关注的焦点,大家务必加以重视。
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五条主线——结婚的条件与效力(无效与可撤销)、夫妻财产关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离婚制度(感情破裂标准、离婚救济三大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继父母子女、收养)。婚姻家庭编的规则看似家常,但法考的考查方式往往是“常识+法条细节”——你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可能恰恰是法律上的例外。
备考提示:根据历年法考趋势分析,新增、新修法律内容的考点占比逐年增加,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作为2025年的“新鲜考点”,可能是今年命题的重要方向,建议结合对照表系统复习。
第一部分:结婚——条件、无效与可撤销
考点1:结婚的法定条件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46-1049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考提示:上述三个实质要件(自愿、年龄、禁婚亲)和形式要件(登记)是判断婚姻效力的基础,缺一不可。
考点2:无效婚姻的三类情形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范围是封闭列举的,仅此三类,不得扩张。法考中常见的干扰项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这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注意区分。
特别提示——重婚绝对无效(司法解释新增★)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人民不予支持重婚的婚姻转为有效。也就是说,即使诉讼时原配已经离婚或配偶已死亡,重婚的婚姻依然无效,保护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
真题实战(2018年法考客观题·改编) :
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办理了结婚登记。哥哥孙新欲与小护士马冬梅结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韩孟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B.孙新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C.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 D.韩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解题步骤:
1. 本题涉及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孪生兄弟冒名登记),而非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B错误(应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D正确。
3. 孙立和韩孟之间不存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无重婚、无禁婚亲、均达法定婚龄),不应宣告婚姻无效。C错误。
4. 本题中韩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民政部门的登记行为),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解决标识瑕疵。
5. 结论:A、B、C错误。
易错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如冒名、证件不全)不同于婚姻实质要件瑕疵,前者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后者才适用无效或可撤销制度;两者不可混淆。
考点3:可撤销婚姻——胁迫与重大疾病隐瞒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52-1053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真题实战(2019年法考回忆题) :
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与乙恋爱期间一直隐瞒病情。婚后半年,乙发现甲的病情,深受打击。问:乙应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题步骤:
1.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婚姻。
2. 严重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3. 乙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4. 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乙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 结论:乙可以向请求撤销婚姻。
易错点:隐瞒重大疾病的法律后果是可撤销而非无效,且撤销权受1年除斥期间,超期则撤销权消灭。
考点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键点:子女不受影响——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能被“视为非婚生”而剥夺合法权益。
真题实战:
甲男18周岁,乙女25周岁,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甲男20周岁,双方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关系。问:该婚姻的效力状态如何?一方能否以未到婚龄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解题步骤:
1. 结婚时甲男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2. 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甲男起诉时已满20周岁,仍未达婚龄(22周岁)——注意:20周岁仍未达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无效事由尚未消失。
3. 需仔细分析:起诉时甲20周岁已满20周岁但未满22周岁,无效事由仍然存在,应当确认婚姻无效。
4. 结论: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易错点:未到法定婚龄在一定条件下“可治愈”——当事人在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再宣告无效;但若诉讼时仍未达婚龄,则仍应宣告无效。
考点5: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司法解释新增★)
核心规则: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考提示:同居家务劳动的贡献与夫妻家务劳动补偿是不同的制度,同居析产中无法直接套用夫妻财产规则,务必加以区分。
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与共同债务
考点6: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本身(如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其经济收益在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部分才属于共同财产。
考点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日常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真题实战(2022年法考客观题回忆版·改编) :
甲与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甲个人的。乙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题步骤:
1.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甲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甲个人的,符合“确定只归一方”的条件。
3. 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无权主张为共同财产。
4. 结论:不成立。
易错点: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归属,核心在于是否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问题有更细化的规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一般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要综合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考点8: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真题实战(来源:2022年法考回忆题) :
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向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
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提出离婚诉讼
解题步骤:
1.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2项,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A正确,D错误。
2. 乙拒绝对甲母救治,可能构成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B错误。
3.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不是无效婚姻(无效仅限于重婚、禁婚亲、未到婚龄),故C错误。
4. 结论:A正确。
易错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不以离婚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无需提出离婚诉讼即可直接请求分割。
考点9: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高频五星)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层逻辑框架(自法考案例问答整理):
第一步:有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 若有 → 夫妻共同债务
↓ 若没有
第二步: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若是 → 夫妻共同债务
↓ 若否(超出日常需要)
第三步: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双方共意”?
↓ 若能证明 → 夫妻共同债务
↓ 若不能证明 →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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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提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只能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永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真题实战(来源:2022年法考模拟题) :
李雷与韩梅梅于2017年1月1日结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17年3月,李雷因欠债5万元,此债务系李雷与韩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B.2016年12月,李雷向王明借款3万元,用于其与韩梅梅婚后租房,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C.2018年3月,李雷向赵前以个人名义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手表,赵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D.2017年4月,李雷向周鼎以个人名义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周鼎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解题步骤:
1. A项:欠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B项:虽然是婚前借款,但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租房),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
3. C项:购买高档手表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赵前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 D项: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为夫妻共同债务,周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故D错误。
5. 结论:B正确。
易错点:(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金额较小、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为日常需要,金额较大且与家庭生活无关的为超出;(2)举证责任分配——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3)违法犯罪债务一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考点10:夫妻约定财产制——书面形式、优先于法定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第1062条、第1063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考提示: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约定必须书面,口头约定无效;涉及不动产的约定,经过公证或变更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各自对外负债,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三部分:离婚——标准、与救济
考点11: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要补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真题实战:
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一年,甲男以此为由向提起离婚诉讼。问: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解题步骤:
1.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 甲男与乙女仅分居一年,不满足“满两年”的条件。
3. 若无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不应判决离婚。
4. 结论:不应判决离婚,可以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易错点:分居满一年不是法定准予离婚的标准,请不要混淆“一年”与“二年”的时间要求。
考点12:离婚损害赔偿(★高频)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角色和情形 提出时间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 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且不同意离婚 可在判决离婚后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以一并裁判
易错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该制度以一方有“过错行为”为前提,不同于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生活困难帮助)。
真题实战:
甲与乙结婚后,甲与丙长期同居,被乙发现后,甲向乙提出离婚。乙同意离婚,但主张甲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题步骤:
1. 甲与丙长期同居,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
2. 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结论:成立。
考点13:离婚三大救济制度的区分(★高频)
《民法典》构建了离婚救济的“三驾马车”——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 、经济帮助(生活困难帮助) 和离婚损害赔偿,三者看似相似,实则功能迥异、可以叠加适用。
三大制度的对比速查:
制度 法律依据 适用前提 核心目的 能否叠加
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 第108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 尊重和认可家务劳动经济价值 可以
经济帮助(生活困难帮助) 第1090条 一方生活困难(年老、残疾、重病等),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保障基本生存权益 可以
离婚损害赔偿 第1091条 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 惩罚过错方 可以
法考提示:三者请求权基础不同、适用条件不同,可以叠加适用,只要同时满足条件。例如,长期在家照顾老人小孩的家庭主妇,因对方出轨离婚,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第108)+损害赔偿(第1091条),若因离婚导致自身生活困难,还可以主张经济帮助(第1090条)。
第四部分:父母子女关系与其他近亲属关系
考点14: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高频)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重要区别:
诉讼类型 适格原告 被告 成年子女可以做原告吗?
确认亲子关系 父、母、成年子女 相对方 ✅ 可以(仅确认)
否认亲子关系 父、母(仅限两者) 另一方 ❌ 不可以
为什么成年子女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真题实战:
26岁的成年子女甲(男)认为养父乙与自己无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欲请求否认其与乙的亲子关系。问:应如何处理?
解题步骤:
1.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成年子女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但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父或母”才可作为原告请求否认)。
2. 甲作为成年子女,无权以原告身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3. 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4. 结论:应驳回。
易错点:成年子女在亲子关系问题上的诉权是不完全的——只能确认,不能否认。
考点15: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认定与解除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事实的,其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形成拟制血亲的关键要件:不仅仅是“共同生活”,还须有实际抚养教育行为。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仅有共同生活外观,而没有生活照料、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未承担抚养费,不能认定形成了抚养教育事实。
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9条):继亲关系可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关系解除后,继父母可以请求继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曾经长期抚养继子女且现生活困难的)。
易错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拟制血亲不是自动形成的,必须有实际的抚养教育事实;且这种关系可以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解除,不同于自然血亲的不可解除性。
考点16:收养的实质条件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109):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成立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有配偶者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除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不得单方收养。
收养意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易错点:收养关系的成立以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仅有收养协议但未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附:婚姻家庭编高频考点速查表
板块 高频考点 核心规则
结婚 无效婚姻(第1051条) 三件事:重婚、禁婚亲、未到婚龄
结婚 可撤销婚姻 胁迫(1年内)和隐瞒重大疾病(知悉后1年内)
结婚 重婚绝对无效(新) 即使原配已离婚或去世,重婚婚姻仍无效
结婚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行政诉讼解决,非民事诉讼
同居析产 同居财产处理(新)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无法分清时按出资比例并综合考虑共居、子女、贡献等因素分割
夫妻财产 共同财产(第1062条) 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指定一方的继承/赠与等
夫妻财产 个人财产(第1063条) 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指定一方的赠与/继承、日常用品等
夫妻财产 婚内分割共有财产(第1066条) 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或拒付法定扶养义务人医疗费
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认定(第10条) 共签/追认→共同债务;日常需要→共同债务;超出日常需要→债权人证明
夫妻债务 违法犯罪债务 、吸毒等违法犯罪债务一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 感情破裂标准(第1079条) 分居满2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等
离婚 损害赔偿(第1091条) 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 经济补偿(第108) 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主张
离婚 经济帮助(第1090条) 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帮助
父母子女 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第1073条) 成年子女只能确认(不能否认);父或母可以确认或否认
父母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教育事实才产生拟制血亲效力
收养 收养条件(第109) 无子女或有一名子女+抚养能力+无不宜收养疾病+无犯罪记录+年满30岁
收养 收养程序 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时成立;收养8周岁以上需经同意
备考建议
1. 区分无效与可撤销:无效婚姻三类(重婚、禁婚亲、未到婚龄),可撤销婚姻两类(胁迫、隐瞒重大疾病),这是婚姻效力选择题的必考点。
2. 夫妻共同债务“三步判断法”:①共签或追认?→是则为共同债务;②是否为家庭日常需要?→是则为共同债务;③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能则为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这套逻辑在法考反复出现,务必形成条件反射。
3. 夫妻共同财产 vs 个人财产:记住1062条=共同财产,1063条=个人财产。尤其是继承/赠与财产的分界线——指定一方的归个人,未指定的归共同。
4. 亲子关系三大规则:
· ✅ 父或母可以确认亲子关系
· ✅ 父或母可以否认亲子关系
· ✅ 成年子女可以确认亲子关系
· ❌ 成年子女不可以否认亲子关系
5. 关注司法解释(二)新增要点:重婚绝对无效、同居财产处理规则、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原则、债权人撤销逃债离婚协议等,均为2025年法考重要考点。
6.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要分清: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经济帮助(生活困难)≠损害赔偿(过错赔偿),三者可以叠加适用。
总结: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在于把握三条主线——结婚看条件与效力(无效vs可撤销)、财产看归属与债务(共同财产vs个人财产vs共同债务)、离婚看标准与救济(感情破裂vs损害赔偿) 。